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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关于核查工作交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7-6-30 作者:[待确定]

全党的整党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核查工作还不能结束。为了妥善地做好核查工作的交接事宜,现就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各地各部门整党工作结束,整党办机构撤销时,各级核查组应将几年来核查的结果以及尚未完成的任务,移交给同级党委组织部继续管起来。各级组织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可以交给干审部门负责,也可以在原核查组基础上保留部分人员,保持核查组名义,由组织部领导。所需的人员、经费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决。

中央、国家机关的核查组工作移交哪个部门负责,由部委党组本着有利于继续进行核查工作的未了事项,以及有利于考察了解和合理使用干部的原则确定。

二、各地各部门在三年多的核查工作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工作移交后,仍应继续实行。凡涉及遗留案件的审批,新发现核查对象的查处,以及需要改变原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案件,一律比照原规定的审批平衡案件程序和权限办理。对提出申诉的案件,凡不属于定性处理的主要依据失实或定性处理畸重的,不得改变原结论处理。对不合理的申诉不能姑息迁就,并注意做好申诉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各级核查组要指定专人,对核查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认真进行收集、整理、立卷,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移交给组织、人事、纪检和档案部门,存入干部人事档案、案件档案或文书档案。鉴于当前核查工作尚未结束,对“文革”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人员的名册、卡片,以及各种统计报表、简报和来信来访的查处材料等,在核查工作移交后,一律暂由同级党委负责核查工作的部门保管,以利于查阅。

对根据中指委办公室一九八四年《关于在整党期间不要销毁“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材料的通知》,由各级党委暂时保存的在“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待处理的材料,凡属经过甄别,作为定性处理以及清查重大事件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属于核查材料归档。没有作为证据的材料,在核查工作结束后,经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部委党组同意,可按照中发[1979]81号、中组部[79]组通字54号、中办发[1983]4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整理核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特别注意保密。个人一律不得保存涉及个人或事件的审查材料(包括工作笔记本)。

四、要注意保留核查工作骨干。三年多来,全国选调了大批干部参加各级核查组工作,绝大多数同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精神,为纯洁党的组织做出了贡献,在整党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在核查工作交接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从核查组挑选政治上强,熟悉情况和政策,又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的同志,留在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继续做核查工作,以保证工作的衔接和连续性。

各级核查组在结束工作前,要对核查工作人员做出鉴定,按照中指办、中组部《转发黑龙江省委整党指导委员会关于做好整党办人员的工作分配意见的通知》精神,负责地给以合理安排,工作需要,又符合提拔条件的应予提拔。发现有对核查工作人员进行诬告、打击和刁难的,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扶正祛邪,严肃处理。

五、核查工作移交前,各地各部门核查组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工作总结,肯定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指出不足之处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继续做好核查“三种人”工作,巩固核查成果的意见和建议。在请示党委或党组同意后,可以结合总结工作,在适当的范围,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的领导同志、老同志通报核查工作情况。

总结报告,要经同级党委讨论批准后报上级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核查工作总结,请抄送中央组织部和中指办留守组。

六、要加强对已定性处理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具体落实到这些人员所在的单位,并切实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对表现好、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应给予鼓励;对少数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错,企图翻案,甚至继续捣乱,违纪违法的,应坚决处理,以严肃党纪、政纪和法纪。

七、核查工作的交接,原则上应由下而上、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不要上下一刀切。在地(市)、县核查组的工作尚未交接前,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组不能撤销,而应保留一段时间,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与组织部门互相配合,指导所属地区、单位有条不紊地把交接工作搞好,把遗留任务处理好,避免在交接过程中出现贻误工作,草率收兵的情况。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核查工作的交接情况,应报中央组织部和中指办留守组。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来源: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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